条款和条件

条款和条件

1.定义

1.1“卖方”系指Master Ins188备用网址truments Pty Ltd、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或代表Master Instruments Pty Ltd并经其授权行事的任何人

1.2“客户”系指代表客户并获得客户授权,要求卖方提供任何提案、报价、订单、发票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的服务的个人或任何个人,并且:

(a)如有多个客户,则是对每个客户的联合和分别提及;和

(b)如果客户是信托的一部分,应以受托人身份受约束;和

(c)包括客户的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

1.3“货物”系指卖方应客户不时要求提供给客户的所有货物或服务(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术语“货物”或“服务”应可互换)。

“价格”系指卖方和客户根据下文第5条约定的货物应付价格(加上任何适用的消费税)。

1.5“商品和服务税”系指《1999年新税制(商品和服务税)法案》(Cth)中定义的商品和服务税(GST)。

2.验收

2.1如果客户订购或接受货物的交付,则客户被视为独家接受本条款和条件,并立即共同和分别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2.2本条款和条件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并以与客户和卖方之间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合同不一致为准。

卖方将接受的每行产品的最低订购量和最低订购量在卖方的价格表或时间表中随时显示。

当订购的数量构成破碎包装尺寸时,这些数量可以增加到最接近或次高的未破碎包装尺寸。

2.5只要各方遵守《2000年电子交易法案》第9条或该法案任何其他适用条款或该法案中提及的任何法规,则任何一方均应视为接受电子签名。

3.错误和遗漏

3.1客户承认并接受,卖方对任何声称的或实际的错误和/或遗漏不承担任何损害责任:

(a)由于卖方在订立和/或管理本合同时的疏忽而造成的;和/或

(b)包含在卖方提供的关于服务的任何文献(纸质和/或电子)中/省略。

如果该等错误和/或遗漏根据本条款发生,且不是由卖方的疏忽和/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客户无权将本合同视为否定或使其无效。

4.改变控制

4.1客户端给予卖方不少于十四(14)天前书面通知的任何提议改变客户的所有权和/或任何其他客户细节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号码/ s,或商业惯例)。客户应负责因客户不遵守本条规定而给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价格和付款

5.1卖方自行决定,价格应为:

(a)卖方提供给客户的任何发票上所示;或

(b)根据卖方现行价格表,货物交付之日的价格;或

(c)卖方的报价(按照第5.2条的规定),该报价将在报价中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或者在其他情况下为三十(30)天有效。

5.2如果卖方的报价被要求变更,卖方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对计划或规格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或由于货币汇率、税收和关税的波动,任何议会、市政当局或地方当局的任何法令、细则、命令或条例的规定,或由于卖方在材料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成本增加而产生的费用)将在卖方报价的基础上收取,并将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在卖方发票上显示为变更项。客户应被要求在十(10)个工作日内对卖方提交的任何变更作出回应。如果不这样做,卖方将有权将变更成本加到价格中。所有变更的款项必须在变更完成时全部支付。

5.3如果卖方提供了批量折扣(数量定价),而客户随后减少了订购的货物数量,则卖方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

5.4卖方可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支付不可退还的押金。定金金额或价格百分比将在订购货物时规定,并应立即到期应付。

5.5付款时间是至关重要的,价格应在卖方确定的日期由客户支付,日期可能是:

(a)货物交付时;

(b)按照卖方的付款时间表分期付款/进度付款;

(c)任何发票或其他形式上指明的付款日期;或

(d)如未收到相反通知,则以卖方给客户的任何发票日期后三十(30)天为日期。

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支票、电子/网上银行、信用卡(每笔交易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或客户与卖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5.7客户无权抵销或从价格中扣除卖方欠客户的或声称欠客户的任何款项,也无权因发票有争议而拒绝支付任何发票的款项。

5.8除非另有说明,价格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除价格外,客户必须向卖方支付相当于任何消费税的金额,卖方必须支付卖方在本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项下为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任何供应。客户必须在支付价格的同时,在相同的基础上支付消费税,不得扣除或抵消任何其他金额。此外,客户必须支付价格之外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税收和关税,除非价格中明确包含这些税收和关税。

6.商品的交付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事先售出。

6.2货物的交付(“交付”)是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a)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在卖方地址取得货物;或(b)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的地址,即使客户不在该地址。

6.3卖方自行决定,交付费用或包括在价格中,或在价格之外。

6.4卖方可以分批交货。每一单独分期付款应按照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开具发票和付款。

6.5卖方规定的交货时间仅为一个估计数。客户必须在收到或收取货物时接受货物。卖方不承担因延迟交货而给客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如果客户不能按照安排提货,卖方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于重新提货和/或储存。

7.风险

7.1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客户必须在交付时或之前为货物投保。

7.2如果货物在交付后但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任何损坏或销毁,卖方有权获得货物的所有应付保险收益。卖方提出的这些条款和条件足以证明卖方有权获得保险收益,而无需任何与卖方打交道的人进一步询问。

7.3如果客户要求卖方将货物留在卖方场所外进行托收或将货物交付到无人看管的地点,则该等货物的风险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7.4卖方出售的许多商品都是易腐烂的,寿命和货架期有限。负责客户的货物从卖方购买,和实现股票轮作制度,确保客户的货物拥有on-sold保修期内保修文档中应用提供了从卖方到客户端。

8.标题

8.1卖方和客户同意,货物的所有权在以下情况下不会转移:

(a)客户已向卖方支付了所有应付给卖方的款项;和

客户已履行其对卖方的所有其他义务。

卖方收到现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付款,在这种付款方式被兑现、清算或确认之前,不应被视为付款。

8.3双方进一步同意,在货物所有权按照第8.1条转移给客户之前:

客户仅是货物的保管人,必须应卖方要求将货物退还给卖方。

(b)客户持有客户委托卖方为货物投保的利益,如果货物丢失、损坏或销毁,客户必须向卖方支付任何保险收益。

(c)客户不得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出让货物,除非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出于市场价值。如果客户出售、处置或部分占有货物,则客户必须以卖方的信托方式持有任何此类行为的收益,并必须在卖方要求时支付或交付收益。

(d)客户端不应该转换或过程货物与其他货物或混杂但如果客户确实那么信任的客户持有的产品卖方的利益,必须出售,处理或返回结果产品给卖方作为指导。

(e)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卖方进入卖方认为保存货物的任何场所,并恢复对货物的占有。

(f)卖方可以恢复对任何运输中的货物的所有权,无论是否已交货。

(g)客户不得对货物征收或授予产权负担,也不得在货物仍为卖方财产的情况下授予或以其他方式放弃货物的任何权益。

(h)尽管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客户,卖方仍可提起诉讼以收回所售货物的价款。

9.《2009年个人财产证券法》(" PPSA ")

在本条款中,融资报表、融资变更报表、担保协议和担保权益具有PPSA赋予其的含义。

9.2在书面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客户承认并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构成一个安全协议的目的PPSA并创建一个安全利益在所有商品和/或担保(账户)——作为一个货币的义务的客户为服务,卖方卖方将在未来向客户提供的货物。

9.3客户承诺:

(a)及时签署卖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进一步文件和/或提供任何进一步信息(该等信息应在各方面是完整、准确和最新的);

(i)在个人财产证券登记册上登记与担保权益有关的融资报表或融资变更报表;

(ii)注册任何其他需要PPSA注册的文件;或

(iii)纠正第9.3(a)(i)或9.3(a)(ii)条中提到的陈述中的缺陷;

(b)赔偿卖方因在PPSA建立的个人财产证券登记册上登记融资报表或融资变更报表或放行由此收取的任何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在要求偿还时予以赔偿;

(c)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就担保权益登记融资变更声明;

(d)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注册或允许注册与货物和/或抵押品(账户)有关的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融资报表或融资变更报表;

(e)当卖方销售货物的业务惯例发生重大变化,而该等变化将导致该等销售所得收益的性质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卖方。

9.4卖方和客户同意PPSA第96、115和125条不适用于由这些条款和条件创建的担保协议。

客户放弃根据PPSA第95、118、121(4)、130、132(3)(d)和132(4)条接受通知的权利。

9.6客户放弃其根据PPSA第142和143条作为授予人和/或债务人的权利。

9.7除非卖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客户放弃根据PPSA第157条接受核实声明的权利。

9.8客户端必须无条件批准任何行动由卖方在条款9.3 9.5.9.9受表达相反的规定(包括那些包含在这一条款9)中没有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目的是收缩的影响PPSA的任何规定。

10.安全与费用

10.1考虑到卖方同意提供货物,客户对其现在或将来拥有的任何土地、不动产或其他可抵押资产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不论连带或数项)进行抵押,确保客户履行其在本条款和条件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款项的支付)。

10.2客户赔偿卖方因行使本条款项下的权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和自己客户的法律费用。

10.3客户不可撤销地指定卖方和卖方的每一名董事为客户的真实和合法律师,以执行所有必要的行为,使本第10条的规定生效,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客户签署任何文件。

11.缺陷,保证和退货,竞争和消费者法案2010 (CCA)

11.1客户必须在交货时检查货物,并必须在交货后七(7)天内书面通知卖方任何明显的缺陷/损坏、数量短缺或与描述或报价不符的情况。客户必须在货物出现任何其他据称的缺陷后尽快通知客户。接到通知后,客户必须允许卖方检查货物。

11.2根据适用的州、地区和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CCA),某些法定默示担保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CCA项下的法定担保)可能被默示到本条款和条件中(非排除担保)。

11.3卖方承认,本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修改或排除非排除担保。

11.4除非本条款和条件中明确规定或关于非排除担保,卖方不根据本条款和条件作出任何保证或其他声明,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质量或适用性。卖方关于这些保证的责任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11.5如果客户是CCA意义上的消费者,卖方的责任仅限于附录2第64A条允许的范围内。

11.6如果卖方被要求更换本条款下的货物或CCA,但不能这样做,卖方可以退还客户已支付的任何货款。

11.7如果客户不是CCA所指的消费者,卖方对货物的任何缺陷或损坏的责任为:

(a) 仅限于卖方自行决定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明示保修或保修卡的价值;

(b)如果卖方没有制造货物,则仅限于卖方有权享有的任何保证;

(c)否则绝对否定。

11.8根据第11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接受退货:

(a)客户已遵守第11.1条的规定;和

(b)卖方同意货物有缺陷;和

货物在合理时间内被退回,费用由客户承担(如果该费用不重大);和

(d)货物在尽可能接近其交付时的情况下退回。

11.9尽管有11.1至11.8条的规定,但在CCA的规定下,卖方对可能由以下原因引起或部分引起或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缺陷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a)客户未能妥善维护或储存任何货物;

(b)客户将货物用于其设计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c)在合理谨慎的操作人员或用户发现或本应发现任何瑕疵后,客户继续使用任何货物;

(d)客户未能遵守卖方提供的任何指示或指引;

(e)合理磨损、任何事故或天灾。

11.10卖方可自行决定接受无缺陷货物的退货,在此情况下,卖方可要求客户支付退货货物价值的10%(10%)加上任何运费的手续费。

11.11尽管本条款中有任何规定,如果法律要求卖方接受退货,那么卖方只能在该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接受退货。

12.知识产权

12.1如果卖方已为客户设计、绘制或开发货物,则任何设计、图纸和文件的版权仍归卖方所有。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卖方明确书面批准,不得使用此类设计、图纸和文件。

12.2客户保证向卖方提供的所有设计、规格或指示不会导致卖方侵犯任何专利,在执行客户的订单时,客户同意赔偿卖方因第三方对卖方的任何侵权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12.3客户同意,卖方可(免费)将卖方为客户制作的任何文件、设计、图纸或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或参加任何竞赛。

13.违约和违约后果

每天13.1利息逾期发票载明的日期付款就到期,付款日期之前,两个半的速度百分比(2.5%)每个日历月(在卖方全权处理利息应当每月在这样一个复合增长率)后以及之前的判断。

13.2如果客户欠卖方任何钱从和客户应赔偿卖方所有成本和支出发生由卖方在恢复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费用,律师和自己的客户端基础法律费用,卖方的合同违约费,和银行拒绝承兑费用)。

13.3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外,如果客户已向卖方付款,而交易随后发生逆转,则客户应对逆转交易的金额负责,除卖方根据本第13条所产生的任何进一步费用外,如果可以证明这种逆转是非法的、欺诈性的或违反了客户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13.4在不影响卖方其他法律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卖方有权取消客户未履行的任何订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应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无论是否到期,应立即支付:

(a)任何应付给卖方的款项逾期未付,或卖方认为客户在款项到期时无法付款;

(b)客户已超出卖方提供的任何适用的信用额度;

(c)客户破产,与其债权人召开会议,或与其债权人提议或达成协议,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

(d)就客户或客户的任何资产指定一名接管人、经理、清算人(临时或其他)或类似人员。

14.取消

14.1在不影响卖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客户在任何时候违反了本条款条件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与付款有关的义务),卖方可以暂停或终止向客户提供货物。对于客户因卖方行使本条款项下的权利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卖方不承担责任。

14.2卖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客户的方式,在货物交付之前的任何时间取消适用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合同或取消货物的交付。在发出通知后,卖方应向客户偿还客户为货物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卖方对因取消合同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14.3如果客户取消交货,客户应对卖方因取消交货而直接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润损失)。

一旦生产开始或下了订单,根据客户规格或非库存商品的订单将不被接受。

14.5如果卖方同意减少或取消非标准货物或特别进口或采购的货物的订单,则客户应立即向卖方支付:

因卖方分包合同或与货物有关的订单项下的工作终止而引起的索赔的解决和支付的任何费用被取消;和

(b) 任何合理的结算成本,包括会计、法律和文书成本;和

订购货物采购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作为直接和间接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和合理利润。

14.6如果卖方同意减少或取消标准货物出库订单,则客户应立即向卖方支付所订购货物采购总价的20%,作为生产管理和合理利润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14.7没有申请取消这一条款将被认为是,除非由客户书面Seller.14.8如果客户取消商品的交付客户端应当承担任何损失(无论直接或间接)由卖方直接导致取消(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损失的利润)。

15.隐私法1988年

15.1客户同意卖方从信用报告机构(CRB)获得一份包含客户与卖方提供的信用有关的个人信用信息(例如姓名、地址、交货日期、职业、以前的信用申请、信用历史)的信用报告。

15.2客户同意卖方可为以下目的与信贷提供者及相关法人团体交换客户信息:

(a)评估客户的申请;和/或

(b)通知其他信贷提供者客户违约;和/或

(c)在客户对其他信贷提供者违约的情况下,与其他信贷提供者交换有关本信贷账户状态的信息;和/或

(d)评估客户的信誉度,包括客户在过去两(2)年的还款记录。

15.3客户同意向卖方提供一份消费者信用报告,以催收商业信用的逾期付款。

15.4客户同意,卖方可将其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用于以下目的(以及其他约定或要求的目的):

(a)提供货物;和/或

(b)分析、核实和/或检查与货物提供有关的客户的信用、付款和/或状态;和/或

(c)处理客户要求的任何付款指示、直接借记安排和/或信贷安排;和/或

(d)允许收取与货物有关的未付款项。

15.5卖方可为以下目的向CRB提供客户信息:

(a)取得个人信贷报告;

(b)允许CRB创建或维护客户的信用信息文件,包括信用历史。

15.6向资源调查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可包括:

(a)上述15.1所述的个人信息;

(b)信贷提供者的名称,以及卖方是客户的现有信贷提供者;

(c)信贷提供者是否持牌人;

(d)消费信贷的种类;

(e)有关客户申请信贷或商业信贷的详情(例如信贷账户的开始/终止日期及要求的金额);

(f)关于消费信贷违约、逾期帐户、偿还贷款或杰出的款项逾期超过六十(60)天书面通知的付款请求已经和债务追索行动开始或者客户端不再有任何逾期账户和卖方已支付或放电和放电的周围所有细节(例如付款日期);

(g)卖方认为客户存在严重信用侵权行为的信息;

通知客户的逾期付款金额等于或超过150美元($150)。

15.7客户有权(通过电子邮件)向卖方要求:

(a)卖方保留的有关客户信息的副本,以及要求卖方纠正任何不正确信息的权利;和

(b)卖方不为直接营销目的而披露客户的任何个人信息。

15.8卖方应客户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或不再需要的情况下销毁个人信息,除非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而需要或根据法律要求保存和/或存储个人信息。

15.9客户可通过电子邮件与卖方进行隐私投诉。卖方将在收到投诉后七(7)天内作出回应,并将在收到投诉后三十(30)天内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作出决定。如果客户对所提供的解决方案不满意,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向信息专员提出投诉www.oaic.gov.au

16.未付卖方的权利

16.1客户留下任何物品与卖方修理、修改、交换或卖方执行任何其他服务的项目和偿付卖方没有收到或任何款项由于它的整个客户,卖方应,直到所有款项由于卖方支付:

(一)留置权;和

(b)保留或出售该物品的权利,该等出售是根据适用于出售或处置未收货物品的任何法律进行的。

16.2尽管诉讼开始,或因卖方欠客户的任何款项而获得判决,卖方的留置权仍应继续。

17.服务的通知

17.1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应视为已发出并收到:

(a)亲自将通知交给另一方;

(b)将其留在本合同规定的另一方地址;

(c) 通过挂号邮寄至本合同规定的另一方地址;

(d)如以传真方式发送至本合同中规定的另一方传真号码(如有),则在收到对发送的确认后立即发送;

(e)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另一方最后已知的电子邮件地址。

17.2任何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除非有相反的情况显示,在按正常邮寄方式本应已送达的时间内。

18.信托基金

18.1如果客户在签订合同后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以任何信托(“信托”)的受托人身份行事,那么无论卖方是否收到该信托的通知,客户均向卖方作出如下承诺:

(a)本合同适用于客户现在或以后可能对信托和信托基金享有的所有赔偿权利;

(b)客户在信托项下拥有完全和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订合同,信托的规定并不意在排除或剥夺客户对信托或信托基金的赔偿权利。客户不得放弃赔偿权利或做出任何违反信托的行为,或成为任何其他可能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为的一方。

(c)客户不得未经卖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无故拒绝同意),导致、允许或遭受下列任何事件的发生;

(i)客户作为信托受托人的撤销、替换或退休;

(ii)信托条款的任何变更或变更;(iii)信托资金的任何预付款或分配;(四)信托财产的安置。

19.一般

19.1任何一方未能执行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款不应被视为对该条款的放弃,也不应影响该方随后执行该条款的权利。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条款无效、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存在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受到影响、损害或损害。

19.2本条款和条件及其适用的任何合同应受新南威尔士州(卖方主要营业地所在州)的法律管辖,并受新南威尔士州法院的管辖。

19.3服从条款11卖方应当在没有任何责任客户对于任何间接或间接损失和/或费用(包括利润损失)遭受客户由卖方引起的违反这些条款和条件(或者卖方的责任应当限于在任何赔偿情况应超过货物价格)。

19.4未经客户同意,卖方可以许可和/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19.5未经卖方书面批准,客户不得许可或转让。

19.6卖方可选择分包服务的任何部分,但不得因此而免除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此外,客户同意并理解,未经卖方授权,客户无权向卖方的任何分包商提供任何指示。

19.7客户同意卖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客户修改这些条款和条件。这些变更应视为自客户接受变更之日起生效,或自客户进一步要求卖方向客户提供货物之日起生效。

19.8由于天灾、战争、恐怖主义、罢工、停工、工业行动、火灾、洪水、风暴或任何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其他事件,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9.9双方保证,他们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他们没有破产,本合同对他们产生有约束力和有效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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